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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涉密企业并购咨询服务特殊关注点

来源:ub8优游登录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24-03-08 07:44:51

  涉密企业是指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企业,例如军工、部分高科技等企业。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段时间内只限一些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等。

  在军民融合大背景下,军工行业逐步从非市场化转向市场化,慢慢的变多上市公司纳入军工业务作为自身产业转型的契机。特别是随着国企三年改革的开展,军工行业国企改革收效显著,在IPO及资产整合等方面发力,军工等涉密企业并购活动逐渐增加,其特殊性对于并购咨询服务业务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对涉密公司进行并购咨询服务时,除了关注常规事项外,还应就涉密企业并购的特殊性着重关注如下事项:

  《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科工改[2007]1366号)指出: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国有控股的境内上市企业能对国有控股的军工企业实施整体或部分收购、重组。但是应按照国防科工委有关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的管理规定,选择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签订保密协议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例如,若军工类企业已经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则中介服务机构一定要活得《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并签订安全保密协议后才能提供相关服务。

  (1)如果标的企业已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书》,则其属于《涉军企业和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科工计〔2016〕209号)中所称的涉军企业和事业单位,其并购须向国防科工局提交申报材料,履行军工事项审查程序,国防科工局视情采取听取汇报、核查申报材料及必要附件,组织专家论证等方式来进行审查,并对于重点项目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

  (2)如果并购交易属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科工改[2007]1366号)规定的范畴,则应按《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文件、军工企业改制方案、安全保密工作方案、军工国防资产保全措施、申请人与中介机构签订的有关协议等资料,并履行前置审批程序。

  在标的企业并购尽职调查中,应根据目标企业所属行业、承担的业务类型以及业务特点,关注企业主体资质取得情况,例如军工企业的《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保密资格单位证书》《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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